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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便于您学习,成效财务梳理了《办法》的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综合所得的定义: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汇算清缴的定义: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应退或应补税额,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结清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条件
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如12万元)的。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如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情形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原因,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三、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和填报事项
信息确认: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扣除和减免填报: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纳税人填报相关扣除时,需按照规定留存或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异议申诉: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站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四、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和服务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提供培训、辅导。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办理渠道:纳税人优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机关的服务: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
五、退(补)税管理
退税条件:纳税人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退税。
优先退税服务: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补税管理:纳税人需要补税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补税手续。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
六、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资料留存: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延期申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的,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办理。
法律责任: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七、其他规定
境外所得: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生效时间和附则:《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办法》的情形。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清晰、便捷的汇算清缴指引,同时也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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